三、調整貿易結構,大力推進貿易方式轉變
(九)支援對外貿易轉型升級。優化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安排的內部結構。有序發展邊境貿易,完善邊貿政策,支援邊境小額貿易向綜合性多元化貿易轉變,探索發展離岸貿易。支援沿邊重點地區開展加工貿易,擴大具有較高技術含量和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産品出口,創建出口商品品質安全示範區。對開展加工貿易涉及配額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資源類商品,在配額分配和有關許可證辦理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支援具有比較優勢的糧食、棉花、果蔬、橡膠等加工貿易發展,對以邊貿方式進口、符合國家《鼓勵進口技術和産品目錄》的資源類商品給予進口貼息支援。支援沿邊重點地區發揮地緣優勢,推廣電子商務應用,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十)引導服務貿易加快發展。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金加大投入,支援沿邊重點地區結合區位優勢和特色産業,做大做強旅遊、運輸、建築等傳統服務貿易。逐步擴大中醫藥、服務外包、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服務領域出口,培育特色服務貿易企業加快發展。推進沿邊重點地區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逐步實現高水準對內對外開放;有序放開育幼養老、建築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向沿邊重點地區服務業企業傾斜,支援各類服務業企業通過新設、並購、合作等方式,在境外開展投資合作,加快建設境外行銷網路,增加在境外的商業存在。支援沿邊重點地區服務業企業參與投資、建設和管理境外經貿合作區。(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質檢總局負責)
(十一)完善邊民互市貿易。加強邊民互市點建設,修訂完善《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和《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嚴格落實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清理地方各級政府自行頒布或實施的與中央政策相衝突的有關邊民互市貿易的政策和行政規章。(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