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體制機制,促進要素流動便利化
(四)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取消和下放涉及沿邊國家級口岸通關及進出口環節的行政審批事項,明確審查標準,承諾辦理時限,優化內部核批程式,減少審核環節。加快推進聯合審批、並聯審批。加大沿邊口岸開放力度,簡化口岸開放和升格的申報、審批、驗收程式以及口岸臨時開放的審批手續,簡化沿邊道路、橋梁建設等審批程式,推進邊境口岸的對等設立和擴大開放。創新事中事後監管,做到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高效便民。(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提高貿易便利化水準。創新口岸監管模式,通過屬地管理、前置服務、後續核查等方式將口岸通關現場非必要的執法作業前推後移。優化查驗機制,進一步提高非侵入、非干擾式檢查檢驗的比例,提高查驗效率。實施分類管理,拓寬企業集中申報、提前申報的範圍。按照既有利於人員、貨物、交通運輸工具進出方便,又有利於加強查驗監管的原則,在沿邊重點地區有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深化“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監管服務改革,推動貨物在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自由便捷流轉。推動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加強沿邊、內陸、沿海通關協作,依託電子口岸平臺,推進沿邊口岸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實現監管資訊同步傳輸,推進企業運營資訊與監管系統對接。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口岸執法機構的機制化合作,推進跨境共同監管設施的建設與共用,加強跨境監管合作和協調。(海關總署、商務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
(六)提高投資便利化水準。擴大投資領域開放,借鑒國際通行規則,支援具備條件的沿邊重點地區借鑒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可推廣試點經驗,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外商投資管理模式。落實商事制度改革,推進沿邊重點地區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鼓勵沿邊重點地區與東部沿海城市建立對口聯繫機制,交流借鑒開放經驗,探索符合沿邊實際的開發開放模式。加強與毗鄰國家磋商,建立健全投資合作機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交部、工商總局負責)
(七)推進人員往來便利化。加強與周邊國家出入境管理和邊防檢查領域合作,積極推動與周邊國家就便利人員往來等事宜進行磋商。下放赴周邊國家因公出國(境)審批許可權,允許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自行審批副廳級及以下人員因公赴毗鄰國家(地區)執行任務。在符合條件的沿邊國家級口岸實施外國人口岸簽證政策,委託符合條件的省(區)、市(州、盟)外事辦公室開展領事認證代辦業務。加強與毗鄰國家協商合作,推動允許兩國邊境居民持雙方認可的有效證件依法在兩國邊境許可範圍內自由通行,對常駐沿邊市(州、盟)從事商貿活動的非邊境地區居民實行與邊境居民相同的出入境政策。為涉外重大項目投資合作提供出入境便利,建立周邊國家合作項目項下人員出入境綠色通道。結合外方意願,綜合研究推進周邊國家在沿邊重點地區開放設領城市設立領事機構。探索聯合監管,推廣旅客在同一地點辦理出入境手續的“一地兩檢”查驗模式,推進旅客自助通關。提高對外宣介相關政策的能力和水準。(外交部、公安部、旅遊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總參作戰部、中央宣傳部負責)
(八)促進運輸便利化。加強與周邊國家協商合作,加快簽署中緬雙邊汽車運輸協定以及中朝雙邊汽車運輸協定議定書,修訂已有雙邊汽車運輸協定。推進跨境運輸車輛牌證互認,為從事跨境運輸的車輛辦理出入境手續和通行提供便利和保障。授予沿邊省(區)及邊境城市自駕車出入境旅遊審批許可權,積極推動簽署雙邊出入境自駕車(八座以下)管理的有關協定,方便自駕車出入境。(交通運輸部、旅遊局、外交部、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