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土法生産酸化油項目。
二十二、年産1萬噸以下廢塑膠再生造粒項目;不在産業園區的新建廢塑膠再生造粒項目。
二十三、不在石材産業園區或超出石材産業園區控制規模的石材加工項目。
二十四、新建印染項目(不包括國家鼓勵類的印染工藝)
二十五、鋼渣磁選項目(不包括鋼鐵鑄造企業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二十六、污染物不能集中處置的木炭加工項目。
二十七、年加工生皮能力5萬標張牛皮、年加工藍濕皮能力3萬標張牛皮以下的製革生産線。
二十八、含有毒有害氰化物電鍍工藝的項目。
二十九、土法冶煉項目。
三十、石棉製品項目(不包括迴圈利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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