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再生鉛項目。
十二、農藥原藥、農藥中間體生産項目。
十三、染料、染料中間體、有機染料、印染助劑生産項目(不包括産業政策鼓勵類的染料産品和生産工藝)。
十四、新建焦化項目。
十五、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質鍋爐項目:(一)集中供熱範圍內的新建鍋爐;(二)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20蒸噸/小時以下的鍋爐;(三)其他地區新建10 蒸噸/小時及以下的鍋爐項目。
十六、高環境風險的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處置項目(園區配套項目除外)。
十七、玻璃生産線項目(不包括技術改造項目)。
十八、土法石灰製造項目。
十九、粘土磚、粘土瓦項目。
二十、魚粉加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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