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消費者協會發佈2015年度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2016-03-02 15:47:50 來源:大眾網 作者:林鵬 責任編輯:陳永 字號:T|T
摘要】3月2日,臨沂市消費者協會發佈2015年消費維權十大案例,涉及到種子、汽車、房産、消費服務等多個方面。

  【案例八】 

  購買水卡不能用 消協調解退貨款

  投訴人李先生在2014年3月份在費縣工業園某純凈水廠購買4000元水票,但在2015年5月7日買水時,商家告訴投訴人現在送水只收現金,不收水票,投訴人要求退水票,但遭到商家拒絕,投訴人不滿,遂投訴到費縣消費者協會。

  協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去了該水廠了解情況,經了解,現在的水廠更換了負責人,原來水廠負責人把水廠轉讓後去了外地,並沒有將過去所發水票收入轉交,所以現在水廠只收現金不收以前的水票。

  為了保證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工作人員通過上網調查原水廠負責人的登記註冊資訊,取得原水廠負責人的聯繫方式,經過與原水廠負責人聯繫溝通,原水廠負責人最後同意退回投訴人沒用完的水票錢,為投訴人挽回了近3000元的經濟損失,投訴人表示滿意。

  【案例九】

  付款不提供住房 投訴維權獲退還

  2015年11月14日,沂水縣消費者王先生投訴稱在某售樓處於2013年12月交付10萬元預付款購房,商家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住房,投訴人要求商家退還預付款,商家承諾退款,但遲遲未退,希望工商人員給予幫助。

  接到投訴後,消費者投訴中心工作人員立即與售樓處進行聯繫,經調查情況屬實。經調解,商家同意一週內退還購房預付款10萬元及利息,並向消費者賠禮道歉,王先生對調解結果表示非常滿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保質、保量地向消費者提供。未按約定提供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及其利息,並承擔消費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案例十】

  新車故障換件收錢 消協調解免費更換

  2015年9月2日消費者王女士花費7萬餘元購買了一輛家用轎車。10月11日轎車行駛途中變速箱發生故障,隨即王女士找到該品牌汽車售後維修部維修,維修站開具了修理費收據,要求付費。王女士認為未過“三包期”應免費修理。雙方發生激烈爭執,互不相讓,劍拔弩張。

  費縣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電話後,派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王女士反映情況屬實,為此,工作人員根據新《消法》和《家用汽車三包規定》有關條款進行現場調解,經調解,汽車售後維修部認識到自身的失誤,消費者也認識到自己話語過激,雙方握手言和。汽車售後服務部聯繫生産廠家免費為王女士更換了新變速箱,王女士對此調解結果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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