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原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一個家庭中最多可生育兩個孩子,再婚家庭夫妻雙方都帶子女再婚的,不可再生育共同子女,而從徵求意見稿中再婚家庭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六種情形來看,一個家庭最多可有四個孩子。
意見稿還提到,“對於符合規定情形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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