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上,草案徵求意見稿相比現行條例有所降低。例如,此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現行條例的規定是,“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遇到這六種情形,有兩個孩子還能再生
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確了六種符合條件的情形,具有其中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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