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徵求意見稿”還對獎勵政策作出少許調整。例如,意見稿規定,“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而在原條例的規定是“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週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這意味著獨生子費領取年限有望延長4年。
不到結婚條件生娃,罰款後能再生二孩
此次草案徵求意見稿該規定:“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刪除了不再批准其生育其他子女的規定。
此外,在對違法生育的處罰標準上,此次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減少了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空間。
例如,徵求意見稿規定,“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而現行條例的規定是,“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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