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政府出臺了《關於貫徹國發 〔2016〕14號文件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在全省建立起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範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摸底排查困難群眾
《意見》中明確指出,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繼續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意見》提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對現有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困難群眾開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對已納入救助供養範圍的人員進行重新甄別,對摸底排查出的符合條件人員及時納入救助供養範圍。以縣級為單位,按照“一人一檔案”的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員分類管理檔案,專人管理。
供養形式自主選擇
據了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救助供養形式的權利。經自理能力評估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評定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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