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拾一年以上“黑戶”兒童或可合法
根據《暫行辦法》,申請收養福利機構撫養的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孤兒;福利機構撫養的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的收養申請人應當接受評估。
這意味著撿拾人撿到兒童後,必須將其送往兒童福利機構。如果撿拾人符合收養條件且有收養意願的,可以通過資訊系統申請收養該兒童並接受評估。評估合格的,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過去,有些收養人撿到棄嬰之後沒有經過一定程式,就收養了,導致很多收養的孩子至今還是“黑戶”。而根據《暫行辦法》,從兒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為解決符合收養條件的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收養問題,《暫行辦法》實施前撿拾的符合收養條件的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或兒童,已與撿拾人共同生活12個月以上,撿拾人無子女且提出收養申請的,可以申請收養該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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