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排污需先買許可權 山東排污權交易迎來首單

2016-08-12 09:50:4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佳樂 字號:T|T
摘要】【山東排污權交易迎來首單】8月11日,青島雙桃精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趙秀平來到青島市排污權交易中心,為平度分公司集中供熱鍋爐二期工程配套汽輪發電機組項目提交排污權申購。此次即將完成的交易,預示著青島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正式拉開序幕,山東排污權交易和全國城市級排污權迎來首單。

  排污權交易,跟企業有何關係?

  根據相關環保法規,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均屬違法。也就是説,企業排放污染物即使濃度達標,但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仍屬於違法行為,要分別被處以罰款、限産限排、停産整治或停業關閉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説,通過法律手段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嚴懲企業的超標排污行為,從而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

  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後,要麼,企業去交易市場花錢購買排污權;要麼,企業就控制排污以節約投資成本,主動採用治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騰出富餘排污權來用於自身發展或是拿來交易獲利。

  在當前環境承載力越來越脆弱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我們的環境,保護我們的地球,我們必須持續有效地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排污權也在跟著不斷地減少,成為一種稀缺的不斷升值的企業資産。

  排污權具有良好的金融屬性,可交易、抵押貸款或租賃。以前環境治理是外部成本,企業不願意去做。現在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提高了治污的積極性,珍惜有限的排污權,減少了污染物排放。有了經濟利益的驅動,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就從政府的強制行為變為企業自覺的市場行為,從而真正達到保護環境、保護自然、保障公眾健康的目的。

  什麼是排污權和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又稱“排放權”,是排放污染物的權利,指排放者在政府分配的額度內,依法享有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權利。這種權利實質上是排污者對環境容量資源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下一步,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

  通俗來講,企業之間的排污權交易就是一個轄區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事先設置了“紅線”,一個企業今年的排污總量指標沒有用完,而有的企業排污指標用完了,如果不停産就會超標,有剩餘的企業就可以把排污指標轉賣給不夠用的企業。

  排污權交易自1968年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提出以來,20世紀70年代開始美國將其應用於大氣及河流污染源的管理。尤其是應用於二氧化硫領域以來,已經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在1978—1998年期間,其空氣中SO濃度下降53%;1990—2000年,美國SO排放量下降25%,不僅讓美國提前3年完成酸雨治理任務,還節約了60%的污染治理費用。

  此後,澳大利亞、英國、加拿大、德國等發達國家也相繼實踐。我國從2007年開始進行試點,目前已有浙江、江蘇等14個省(區、市)在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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