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3
泰安市岱岳區山口鎮經營管理站
原副站長李傳林挪用公款案
檢察機關依法查明,2010年至2011年,李傳林利用擔任泰安市岱岳區山口鎮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現金出納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三資”服務中心資金共計264萬元,用於購買理財産品、貴金屬、房産等營利活動。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李傳林有期徒刑六年。
評析:“三資”資金是鄉鎮代為管理的村集體資産、資源、資金的統稱,是農村集體群眾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農業生産資本。李傳林作為“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經手人員,卻將幫助農民群眾管理的集體財産為自己謀利,嚴重威脅資金安全。檢察機關著眼于國家惠農強農政策落實,以案析法,以案説理,對相關單位進行職務犯罪警示警戒教育,提出相應預防對策和建議,督促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確保了各項惠農資金的安全使用。
典型案例4
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教育局原局長崔崇劍受賄案
檢察機關依法查明,2011年至2015年,崔崇劍利用擔任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教育局黨支部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7.1萬元,為請託人在圖書室設備採購、圖書整理業務、幼兒園改制、教學設備採購等方面謀取利益。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崔崇劍有期徒刑十一年。
評析:作為教育行業基層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崔崇劍只是一名科級幹部,但卻掌管著轄區全部教育資源,是典型的“位不高、權很重”的黨政“一把手”。該案的查辦充分説明,基層行政權力在封閉狀態下運作,如果不加強監管,容易滋生腐敗。檢察機關在堅持嚴懲腐敗的同時,加大對重點部門領導和重點崗位職務犯罪預防的力度,有效遏制此類職務犯罪的上升和蔓延。
典型案例5
聊城市東昌府區鬥虎屯鎮建委原主任
張法全等5人貪污、受賄案
檢察機關依法查明,2012年至2014年,張法全利用擔任聊城市東昌府區鬥虎屯鎮建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負責實施危房改造工程中,與該鎮鎮政府黨政辦公室科員李立民、司法所所長譚瑞道、畜牧站站長譚瑞爽、副鎮長蓋中鋒合謀,採取偽造危房改造審報材料的手段,騙取國家危房改造補貼資金15.74萬元。此外,張法全單獨貪污國家危房改造補貼資金1.34萬元;收受賄賂1.8萬元,為他人在申請危房改造補貼資金方面提供幫助。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張法全有期徒刑十年零三個月;以貪污罪,判處李立民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不等的刑罰。
評析:國家危房改造補貼資金,是國家對貧困農民住房改造給予的補貼。鄉鎮幹部張法全作為這項政策的具體組織落實者,本應以改善民生為己任,卻為一己之私,與他人合謀,通過偽造虛報的手段,貪污國家補貼款項,社會影響惡劣。檢察機關通過查辦該案,嚴懲了將國家扶貧資金當成“唐僧肉”的“蒼蠅”,維護了資金安全,確保了扶貧政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