鋻於實踐中企業主要負責人形式多樣,《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明確了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以及對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實際控制的其他人員。
而根據規定,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在內的管理人員應當負起職責,高危行業生産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
而根據發佈會解讀的另一《關於加快全省非煤礦山轉型升級提高安全環保節約質效管理水準的意見》,下一步的重點整治任務之一是要摸清礦山企業底數,並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打非治違”專項整頓集中行動,其中,對於被責令關閉又擅自恢復生産經營的礦山企業,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強制取締,並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風險管控機制
生産經營單位定期自查自糾
新規還明確提出,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風險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産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此外,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風險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産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新規對生産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産風險管控機制並採取風險管控措施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新規對生産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違法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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