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修正案)》明確,生産經營單位是保障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
今天(12日)下午,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山東省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303號)進行解讀並回答記者提問。齊魯網記者在發佈會上獲悉,新規明確生産經營單位是保障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生産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産風險管控機制,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
董事長、總經理、投資人
安全生産責任進一步明確到人
5月27日,山東省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修正案)》,6月7日由郭樹清省長進行簽發,以省政府令第303號公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修改後的新規內容共十七條,突出強調了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的組織保障責任,進一步完善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出建立安全生産風險管控機制,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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