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進行調整的方式有很多種。上述實施細則中提出,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將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和情節輕重,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而且,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未能完成脫貧攻堅任務將被問責
在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這一方面,上述實施細則把領導幹部“不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發展觀、政績觀不正確,脫離實際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或者履行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不力,群眾反映強烈,造成嚴重後果”列入問責追究的範圍,另外,還把目前一些針對性強的情形納入了問責範圍,如落實中央、省委扶貧工作決策不力,未完成脫貧攻堅任務,或者在扶貧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惡劣影響的;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對違紀違法行為放任縱容、袒護包庇,或者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造成不良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違規干預統計工作,指使、授意甚至強令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數字或者統計資料,或者本地區、本部門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以及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的,黨政領導幹部若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都將被問責。
因病連續離崗超一年將被免去現職
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能夠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可安排到職責較輕的崗位或改任非領導職務;因病需長時間治療、不能正常上班、嚴重影響工作的,或因病連續離崗超過一年的,免去現職。幹部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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