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是推進幹部“下”的一個重要渠道。近日出臺的《山東省貫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實施細則》明確了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6大類、24種情形。
目前,《山東省貫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實施細則》已施行。據了解,該實施細則中不僅明確了領導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等6種“下”的渠道,還具體給出了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24種情形。
擔當精神不夠小心要“下”去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是推進幹部“下”的一個重要渠道。但在實際操作中,什麼樣的幹部才屬於“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在上述實施細則中,山東明確給出了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6大類、24種情形。其中,首先就是“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不強,組織紀律觀念淡薄的”這一類,具體包括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或者散佈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等5種情形。另據了解,上述實施細則還把“群眾滿意度”作為幹部調整的一項重要指標,如“為官不為、庸懶散拖,敬業精神不足,對待工作敷衍應付”的具體情形包括:宗旨觀念不強,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不及時解決,群眾意見較大的;擔當精神不夠,不敢堅持原則,不能直面矛盾,不願動真碰硬,群眾反映強烈的。而“自我約束不嚴,工作作風不正,道德品行不端,群眾意見較大”的情形則包括,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嚴重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等。
除此之外,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情節嚴重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幹部檔案造假,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職務、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情節嚴重等,都屬於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