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農業高新技術産業示範區管委會。1、執行工作紀律不嚴格,履行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不到位。(1)黨工委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在黨風廉政建設上投入精力不足,特別是在推進廉政文化建設、營造崇廉氛圍、推進權力清單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尤其是村務公開等方面,缺乏具體措施。(2)“一崗雙責”落實不到位。領導班子成員和下屬單位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思想上重視不夠,重業務輕廉政,疏于日常教育管理,導致問題多發。(3)紀工委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執紀問責不嚴格,對違紀問題處理失之於寬,失之於軟,震懾力不夠。2、執行組織紀律不到位,議事決策、員工招聘不嚴格,有時存在少數人決策重要事項問題。(1)黨工委會和主任辦公會決策內容不分,主任辦公會研究黨務工作。(2)在執行招聘政策程式上不規範。採取了先進人試用,後錄取聘用,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企業勞動合同的形式,先後招聘員工52名,不符合有關公開招聘規定。(3)少數人決策重要事項。有時在黨工委委員不超過一半的情況下召開黨工委會議,研究有關基層黨組織建設等重要事項。3、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自覺不徹底,有的頂風違紀。(1)對職工喪事有關費用公款報銷沒有及時制止。紅白理事會成員料理建國前老工人及退休科級幹部後事,多人多次領取補助,且租賃私人車輛用於職工喪葬事宜。(2)對個別社區職工食堂免費就餐長期不糾正,支出數額較大,涉嫌變相為職工謀取福利。 (3)對公款處理車輛違章費用監管不嚴。個別市直部門派駐農高區直屬分局虛列燃油費,處理應由司機個人承擔的公務用車違章費用。(4)有的頂風違紀。以出差名義報銷個人家庭旅遊費用,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4、存在國有土地收益流失、資金使用不當、執法不嚴格、涉嫌規避招標等問題。(1)對土地承包監督不到位,糾紛解決不及時,造成國有土地收益流失。(2)執法不嚴格,違建罰沒收入使用不當。(3)個別基建項目未嚴格執行工程招標相關規定,涉嫌規避招標。5、對國有企業資金使用管控不嚴,以資金過橋形式出借資金,存在較高損失風險。(1)國有企業向區內民營企業無償出借大額資金,逾期未收回,資金損失風險較高。(2)國有企業向區外民營企業出借大額資金收益未收回,存在國有資金收益損失風險。6、從嚴治企不力,對下屬單位及國有企業執行財務制度監管不嚴,跑冒滴漏問題多發突出。(1)對車輛燃油管控不嚴。個別市直部門派駐農高區直屬分局車輛除正常加油外,尚存有加油卡、充值卡多張,存在廉政風險。(2)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要求不嚴,差旅費報銷管理混亂,虛增出差人數、天數,多報銷住宿費、虛報冒領伙食補助問題多發突出。(3)個別國有企業向個人借出資金未收回。巡查中,還發現個別國有企業負責人在接受組織詢問時,不向組織講實話,提供虛假資訊和證詞,違反組織紀律問題。
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1、在執行組織紀律方面,黨員管理有漏洞,落實民主集中制不嚴格。(1)發展黨員工作不紮實。發展黨員工作存在程式不規範、黨員入黨把關不嚴、編造材料現象。如根據群眾來訪情況,經調查核實,個別黨員存在隱瞞個人重大問題入黨現象;多名東港村發展的黨員檔案資料不全,《入黨志願書》黨支部決議參加會議人數等關鍵地方存在塗改現象。(2)民主決策不充分。“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監督制度不規範不完善,監督事項內容未能細化量化,重點崗位人員廉政風險防控管理不到位。如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間發生的由兩家個人企業承擔的大額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費用,未經集體研究決定。2、在執行廉潔紀律方面,對重點崗位缺少有效監督,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堅決。(1)財政資金開支大手大腳。如出差就餐住宿、接待、勞務、辦公開支等,頻次高數額大,甚至存在超支現象,部分會議費支出報銷不規範,存在廉政風險。(2)違規報銷差旅費。2014年4月後,仍存在違規報銷餐費問題,並大量存在未按規定報銷差旅費問題。3、在執行工作紀律方面,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落實。(1)存在重經濟輕黨建現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抓得不到位。黨建工作責任制執行不力,“三會一課”制度堅持不好,黨員檔案管理不規範,對組織生活特別是黨員思想教育抓得不實、流於形式,個別黨員黨性淡薄,群眾意識不強,甚至出現個別黨員不守紀律、不講規矩,頂風違紀,以權謀私現象。(2)黨工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弱化,“一崗雙責”落實不到位,組織領導機制不健全;紀工委監督責任落實不力,執紀監督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對監督範圍內發現問題能力不足,深化作風督查不力。4、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等問題突出。(1)部分區內企業項目工程未批先建。港區落地企業項目部分存在資料不齊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開工建設情況。(2)工程項目招投標和政府採購不規範,存在暗箱操作、串通投標等嫌疑。(3)財務管理問題較多。在爭取項目、爭取資金、協調油區拆遷、群眾維穩等工作中存在大量以勞務費、辦公用品、印刷費、電腦耗材、住宿費等發票處理所發生費用問題,且金額較大;部分專項資金未按規定上繳國庫,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部分職工借款數額較大、以現金支付方式用於工作支出的單筆支付金額較大;融資管理存在漏洞,在國有資産劃撥過程中存在較大經濟風險;預決算管理不規範,對部分預付款項年度內未作處理,造成當年財政資金的額外列支。(4)行政處罰監管薄弱,部分處罰流於形式。存在對部分企業的土地罰款、滯納金收繳進行其他形式的返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