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後才被刑拘 還把一公安副局長拉下馬
2012年下半年,南沙區黃閣鎮紀委接到投訴,並決定對車禍事件展開調查。2012年8月左右,在發生上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2年之後,何健勇才正式被刑事拘留。
何健勇一案案發也牽出番禺區公安分局原副局長于廣輝並導致其落馬。據于廣輝事後交代,何健勇交通肇事案發生時,他分管番禺區交警、消防等工作。何健勇交通肇事案發生於2010年8月19日,8月30日交警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按規定,何健勇負主責,責任認定出來當天就要被採取強制措施。但何健勇通過關係找到于廣輝,于廣輝讓何健勇回單位開個求情函,並説會盡力幫忙。
2011年1月份左右,于廣輝接到某領導的電話,讓他關注一下此案。他於是馬上打電話給下屬的交警中隊長,並交代先不要立案。他翻看了卷宗之後覺得此案證據充足,必須追究何健勇刑事責任,但上述領導又讓他“想辦法拖延”。2011年8月,于廣輝發現此案仍沒立案,遂讓屬下民警先拿回卷宗立案。到了2012年10月,于廣輝覺得事態嚴重,便讓下屬民警開始走刑事程式。
2015年12月底,廣州中院一審認定,于廣輝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二審改判11年 嫌疑人上訴後又改判2年
何健勇案一審開庭時,檢方除了對交通肇事的指控外,還認為其在擔任黃閣鎮規劃國土建設辦公室副主任、主任,並兼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讓主管領導倒簽文件的方式,使交通事故後的賠償21萬餘元由某公司支付,侵吞某公司財物共21萬餘元,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檢方還指控何健勇在任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8.1萬元。
2015年2月,南沙區法院一審認定何健勇僅構成交通肇事罪、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沒收財産人民幣3萬元。但在2015年5月,南沙區法院又啟動審判監督程式重審該案,當年7月重審判決,認定何健勇構成貪污罪,三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7萬元。
何健勇隨後提出上訴,廣州中院于2015年9月作出二審裁定,認為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南沙區法院重新審理。
2016年4月,南沙區法院重審裁定維持最初的有期徒刑2年判決。但南沙區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重審認定何健勇不構成貪污罪,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故依法提出抗訴。
南沙區檢察院認為,何健勇身為受委託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主觀存在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有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佔公共財物的行為,依法認定其構成貪污罪。
廣州市檢察院發出支援抗訴意見書並出庭支援抗訴。日前,該抗訴案在廣州中院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判決。
焦點
案發時是在執行公 務還是公車私用?
對此,何健勇稱:“事故當天是去花場洽談、購買苗木,是在執行公務。”
根據檢察院刑事抗訴書顯示:《南沙區黃閣鎮機關車輛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10年6月29日經鎮黨委會討論通過,雖未正式發文,但在黨委會上曾明確表示對機關車輛的管理要按照此管理辦法執行,何健勇是應當知道該管理辦法的內容。
時任黃閣鎮黨委書記和分管副鎮長袁潤發的證言證實,何健勇當天公車私用並沒有跟其報告,而且去花場購買苗木需要兩人同行,購買苗木也不是特別緊急的公務。
交通事件發生後,何健勇個人草擬《關於何健勇交通事故處理的函》,當時任鎮黨委書記陳番文打電話給黃閣鎮黨政辦工作人員幸文君,要求其將公章交給何健勇,通過陳番文的幫助,何健勇在處理函上加蓋了黃閣鎮政府的公章,所以此函中關於“執行公務”一事沒有經過黃閣鎮黨委會議、鎮長辦公會討論,黃閣鎮政府也表示對此函完全不知情。
是否利用職務便利
侵佔公司財産?
據了解,何健勇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負責該公司全面工作的職權。在賠償一事上,何健勇私自以該公司名義草擬處理交通事故善後事宜的請示,並在倒簽日期的該請示中免除自己的大部分賠償責任,後拿給具有該公司財政支出審批權的袁潤發簽署“原則同意”,但袁潤發故意沒有簽署年份。
何健勇利用袁潤發簽署的請示辦理了平賬,袁潤發雖然在請示上簽了名,但財務還應該履行相關的手續,讓其在財務單據上簽名審批,這才能正式為何健勇辦理平賬,但是後來財務沒有給袁潤發簽過任何單據。
對此,該公司的出納彭福興也説:“何健勇要我幫他辦理平賬時,的確是手續不全,有違反財務規定操作的情形。”
2012年底,何健勇從自己賬戶上轉賬17萬餘元到該公司賬戶上,幾天之後,立即又將該筆錢款轉回其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