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男子過失致人重傷 父母連帶賠償20萬元

2016-01-18 16:12:41 來源:中國網山東 作者:姚文鳳 責任編輯:張真美子 字號:T|T
摘要】2013年6月26日,被告朱曉明(化名)在日照市東港區西湖鎮圈村村西南的田間土路斜坡路段處,駕駛挖掘機向其停在路邊的已脫審的自卸低速貨車上裝土,期間貨車失控溜車,將原告徐某林及停在路邊的二輪摩托車撞倒,致徐某林右脛腓骨開放性粉碎骨折、右內裸粉碎骨折、右脛骨外髁撕脫骨折、左膝前後交叉韌帶撕脫損傷及左膝外側副韌帶損失。

  從2014年12月26日開始,援助律師、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多次找朱某夫婦調解,朱某夫婦均以沒有錢為由拒絕。2015年2月5日,朱曉明被東港區人民法院(2015)東刑初字第25號刑事判決書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無奈,徐某林在援助律師的指導下,于2015年3月4日,以朱曉明、朱某某、叫某某夫婦為被告,向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朱曉明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21772.53元,朱某某、焦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5年5月9日,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了該案。開庭後,被告要求對原告的醫療費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東港區人民法院經搖號抽籤指定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費合理性鑒定,由於被告沒有繳納司法鑒定費,司法鑒定機構退回東港區人民法院。一直盼望該案結果的原告徐某林的老伴,帶著遺憾離開了這個世界,沒有等到案件判決的這一天。2015年7月27日,東港區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了該案,東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判決,判決被告朱曉明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01526.51元,朱某某、焦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