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男子過失致人重傷 父母連帶賠償20萬元

2016-01-18 16:12:41 來源:中國網山東 作者:姚文鳳 責任編輯:張真美子 字號:T|T
摘要】2013年6月26日,被告朱曉明(化名)在日照市東港區西湖鎮圈村村西南的田間土路斜坡路段處,駕駛挖掘機向其停在路邊的已脫審的自卸低速貨車上裝土,期間貨車失控溜車,將原告徐某林及停在路邊的二輪摩托車撞倒,致徐某林右脛腓骨開放性粉碎骨折、右內裸粉碎骨折、右脛骨外髁撕脫骨折、左膝前後交叉韌帶撕脫損傷及左膝外側副韌帶損失。

  律師接案後,立即到徐某林家了解情況。徐某林家住在村子西北角的土嶺上,忠厚老實,靠種地維持生活,從發生事故受傷後,失去了勞動能力,徐某林身患重病的老伴拉著律師的手説,謝謝律師,給嫩添麻煩了,你看,不像個家了,實在沒辦法了,不能看著他爹受罪,問律師,肇事者判刑後,不拿錢怎末辦,律師安慰她,如果案子打官司勝訴了,法院會強制執行。從徐某林家回來後,援助律師對案情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認為,駕駛車輛應確保安全並規範行駛。朱曉明駕駛已脫審的機動車將其停放在田間土路斜坡上未確保安全,導致該車輛發生失控溜車的過錯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朱曉明駕駛的機動車沒有任何保險,只能有朱曉明承擔賠償責任。朱曉明是成年人,未婚,沒有財産,及使打贏了官司,也無法得到賠償。

  2015年2月5日,朱曉明被東港區人民法院(2015)東刑初字第25號刑事判決書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援助律師通過調查了解證明,朱曉明駕駛的機動車,登記在朱某某名下,焦某某與朱某某係夫妻關係,朱曉明係朱某某與焦某某的兒子,故朱某某、焦某某對朱曉明的賠償責任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為了爭取賠償利益的更大化,律師分析後和徐某林達成共識,考慮到鄰里鄉親的,先找其父母調解,如其父母能把醫療費賠上,,別的損失就放棄不追究了,並對朱曉明的過錯給予諒解。如過調解不了,再向人民法院起訴朱曉明和他的父母車輛的所有人朱某某、焦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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