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相陳述如何照顧老人
“原告是很有心機的,她利用十年的時間和老人學讀書寫字,並模倣老人筆跡,每次立遺囑都是趁著老爺子病重期間”,被告律師措施嚴厲,指責原告為了300多萬的房産,不擇手段,欺騙大自己40多歲的老人,且以夫妻自居。
原告反駁稱,老人身體非常不好,有多個疾病,且經常莫名摔倒,原告一直悉心照顧,“老人腎不好,要經常換尿袋,當年原告並不情願照顧年紀這麼大的老人,是老人一直找原告,原告才同意。”
法庭上,被告宋女士也陳述了自己如何照顧、贍養老人,“一般是休息時間、逢年過節會去看望父親,帶著父親去餐廳吃點好的。”
法官提醒説,這些細節並不會影響法庭審判,且無證據證實。
證人李女士作為被告方的證人出庭,“我是被告的姨媽,我姐夫曾告訴我要把豐臺這套房留給女兒。楊女士挺厲害的,和我吵過架,罵過我。”
但原告認為該證人是被告的近親屬,與其有利害關係,其證言不具備真實性。
本案未當庭宣判。休庭後,主審法官做出寄語:一個是陪伴。父母晚年時不要讓陪伴缺位;二是得失。民事訴訟的目的不僅僅是處理人身和財産關係,還有一層意義是總結過往人生的得與失,從而讓自己以後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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