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稱遺囑係保姆偽造
被告中只有宋女士出庭,二人的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律師答辯稱,原告所示的三份遺囑都係偽造,“原告是四川來京務工人員,且有婚姻關係,她利用和老人不正當的性關係,以此要挾老人在2008年4月寫下第一份遺囑。後來在中秋之夜,原告要求被告二人簽名,被告二人沒有任何思想準備,又考慮到老爺子剛出院,身體不好,就違心在遺囑上簽了名。”
“楊女士和宋大爺不存在兩性關係,一直都是以父女相稱,1995年楊女士來宋家時,宋大爺已經71歲,且身體很弱”,原告反駁稱,2008年遺囑上被告二人的簽字都是自願的。
被告宋女士還提到,早在1998年12月,也就是訴爭房屋購買後兩個月,老人就留下一份遺囑。遺囑中,老人承諾將該房産留給女兒、女婿和外孫,“這是老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因為這份房産是我們家出的錢,另外,1995年1月我們母親去世,母親的遺産並未分割。”
原告反駁稱,錢是宋大爺自己去銀行取現金交的錢,“1998年遺囑已經作廢,因為後面宋大爺又立了三份新的遺囑,老人1998年立遺囑的行為説白了,就是怕兒女們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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