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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則認為,手稿有100多處塗改,書寫所用紙張也是普通稿紙,也並沒有加蓋個人的印章,並不具備書法作品的特徵。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的定義是“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造型藝術作品”,涉案手稿並不具備該特徵。
原告方針鋒相對,指出王羲之的《蘭亭集序》裏尚有多處塗改,涉案手稿雖有修改,但並不影響整體美感。為此,被告代理律師還請江蘇書法家協會趙彥國秘書長作為專家證人提供證詞。趙彥國認為,茅盾的該篇手稿並不能稱為書法作品。
行使物權是否侵犯著作權?
庭審中,另一個焦點是被告拍賣公司展出、複製涉案手稿,究竟是行使物權還是侵犯著作權?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涉案手稿原是由茅盾先生交與人民文學雜誌社的手稿,原應保存在雜誌社。但如今,手稿流落在外,幾經波折。2000年,一名收藏家從徐州購得手稿,並在之後委託被告拍賣公司拍賣。
拍賣前,拍賣公司也與委託人簽訂了相關委託協議。按照拍賣程式,手稿經文物局、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審核,符合拍賣規定。
被告方認為,手稿的所有人合法取得了手稿原件之後,擁有該手稿的所有權拍賣之前,手稿的所有者將手稿的物權委託給了拍賣公司。按照拍賣程式,被告拍賣公司認為,他們是在正確行使委託人交給他們的物權,並不存在侵權行為。但原告認為,展覽權作為著作權的一類,屬於作者的繼承人。由於原被告雙方都有補充證據需要提交,法院暫時休庭,擇日將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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