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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3日和4日,南京某拍賣公司對該手稿進行了拍賣前的預展,1月5日拍賣。據稱現場人氣火爆,經過44輪的競價,手稿最終拍出1207.5萬元,打破了當時中國文學手稿的拍賣紀錄。拍賣公司從中獲利157.5萬元。
然而,對於手稿被拍賣一事,茅盾後人並不知情。原告認為,他們是茅盾先生所有作品著作權的合法繼承人,拍賣公司對茅盾先生手稿進行展示、製作成宣傳冊,侵犯了著作權中的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和發表權。茅盾後人們要求拍賣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相關費用50萬元。
毛筆手稿能算書法作品嗎?
而被告拍賣公司則認為,茅盾先生手稿是他們合法取得,如果認定是文字作品就不存在侵權也無爭議,除非認定是書法作品,但原告沒有證據加以證明。於是,涉案手稿是否為書法作品,成了本案的焦點。現代快報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目前對於書法作品尚沒有嚴格的評定標準。
原告方認為,雖然手稿的文字內容已經發表,但其毛筆手稿作品在拍賣前未曾面世。而且除了文字內容之外,手稿本身也有著很高的書法藝術價值。手稿能夠以1207.5萬元高價拍出,足以證明其藝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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