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落實公積金“限高令” 部分企業借機降繳存比例

2016-06-23 14:01:20 來源:海外網 作者:董建國 鄭鈞天 責任編輯:高雲 字號:T|T
摘要】多個省份已落實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新政,最高繳存比例從20%、15%等調降到12%。

  專家建議儘快出臺細則 謹防“緩繳補繳”為“不繳”

  對於緩繳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經營困難企業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各地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條件。如河北省規定,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準低於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3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繳存,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天津提出,上一年度虧損的生産經營困難企業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記者調查發現,在現實操作中,緩繳公積金往往以企業意志為主,經常變為“不繳”。長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不少個體企業不願繳存公積金的情況比較普遍,職工個人對此難有發言權。長春某醫藥公司員工王偉説:“現在單位效益不好,一直不給繳存公積金,也沒説什麼時候給補,我們也不敢多問這件事。”

  有專家建議,要防範“補繳”政策被企業變通為“不繳”,進一步出臺相關細則,明確緩繳時間表。福建省住建廳公積金監管處處長劉珠雄表示,要防止企業在執行新政過程中搞變通。“對於困難企業的界定國家應進一步界定,對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應該有個時間表,防止一些企業傷害員工利益。”

  易居智庫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對於經營確實困難的企業,管理部門雖允許其暫時不為員工繳納公積金,但仍需對其經營狀況改善後的補繳行為進行規範。對於存在拖欠工資或惡意不給職工繳納公積金的企業,則不應允許其降低繳納標準、甚至緩繳,公積金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及工商等部門應齊抓共管,對此類公司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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