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新政已在多省份落地。調查發現,各地均明確繳存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允許困難企業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公積金。公積金繳存比例下調後,“限高”群體公積金減少。有效益良好的企業趁機降低繳存比例,一些企業更願意以現金抵公積金。
多省份最高繳存比例從20%、15%等調降到12%
4月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範調整,同時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據了解,此前各地公積金繳存比例差異較大。多數省市如北京、山東、山西、河南、浙江、黑龍江等繳存上限為12%,上海基本公積金繳存上限為7%,一些省市繳存上限超過12%。
記者梳理髮現,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寧夏、青海、重慶、安徽等地出臺了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具體辦法。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面,各地均明確不得超過12%。
此次調整中,此前執行公積金最高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各15%的福建省、重慶市、天津市,一律從5月調整為單位和職工各12%;吉林、安徽公積金單位繳存比例上限從20%調至12%。山西省、河南省、黑龍江多地公積金繳存上限本來就是12%,不存在限高問題,目前沒有出臺方案。
多地在“限高”的同時還“保低”。青海省明確,各類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單位繳存部分可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自行確定,不得低於5%;長春市明確,除部分資金不足的企業可以申請階段性降低繳存比例外,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不低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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