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説法
醫院應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介紹,醫院作為受託人,對當事人具有監護責任,根據現有的視頻資料顯示,值班人員在12點51分巡視到受傷者床尾時,看到肇事者跪在受傷者床頭,但是沒有進行干預,而按照醫院規章制度規定,護理人員有義務在病人起床時,至病人床觀看情況,而當護理人員發現肇事者在受害人床旁時,未進行仔細巡視,個人認為,醫院未完全履行監護職責,其具有過錯,應該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韓驍稱,當精神病人的家屬將其送到醫院接受治療,將監護職責委託給醫院後,醫院需要對精神病人履行監護職責。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責任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責任人的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因此,本案中,肇事者對受害人造成的侵害,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如經認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但是,如果當事人與醫院另有約定除外。受託人確有過錯,需要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如果醫院確有過錯,需要對肇事者的行為與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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