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統籌層次 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
按照社會保險大數法則,提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可以增強基金調劑和支付能力。考慮到我省實際情況,在財政分級管理體制下,從啟動改革就實行省級統籌存在一定難度。因此,現階段我省暫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對各市予以補助。但是要在全省範圍內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預算,統一資訊系統平臺和相關業務流程,待條件成熟時,再過渡到省級統籌制度。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基金安全。
確保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流動順暢
隨著城鎮化加速,參保人員在跨統籌地區、跨險種間流動就業更加頻繁。這次改革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進行了明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指設區的市,含省直)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接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在轉接養老保險關係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按規定轉移部分基金。
給予勞模、高級專家等一次性獎勵
關於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獲得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的人員退休時,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可以提高5%-15%.這次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規定,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符合原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獨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條件的人員。國家要求,退休補貼標準國家不作統一規定,由各省(區市)根據平衡銜接原則予以確定。經認真研究測算,我省確定: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180個月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