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確定機制:“長繳多得”、“多繳多得”
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計發方式,採用退休時工資打折的辦法。改革後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基礎養老金主要體現了“長繳多得”,繳費時間越長,待遇水準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務院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歷年個人繳費的本金與利息。個人賬戶養老金主要體現了“多繳多得”,繳費越多,待遇水準越高。
10年過渡期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
為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避免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的大幅波動,這次改革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今後的待遇調整政策;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按這次改革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對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待遇高於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與企業辦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時達到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
需要説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先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待後續政策進一步明確後,再重新核定養老金,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