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治理結構
亞投行設立理事會、董事會、管理層三層管理架構。
理事會是亞投行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亞投行的一切權力。理事會可將其部分或全部權力授予董事會,但以下權力除外:吸收新成員、增減銀行法定股本、中止成員資格、裁決董事會對本協定的相關解釋或適用提出的申訴、選舉銀行董事並決定其薪酬或支出、任免行長並決定其薪酬、批准銀行總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決定銀行儲備資金及凈收益分配、修訂本協定、決定終止銀行業務並分配銀行資産、行使本協定明確規定屬於理事會的其他權力。
董事會負責亞投行的總體運營,為非常駐,除非理事會另有規定。其權力包括理事會的準備工作、制定銀行政策、就銀行業務做出決定、監督銀行管理與運營並建立監督機制、批准銀行戰略、年度計劃和預算、視情成立專門委員會、向理事會提交每個財年的賬目等。董事會共有12名董事,其中域內9名,域外3名。
亞投行設立行長1名,從域內成員産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一次。同時設立副行長若干名。
七、決策機制
理事會採用簡單多數、特別多數和超級多數原則進行決策。簡單多數指投票權的半數以上;特別多數指理事人數佔理事總人數半數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權不低於成員總投票權一半的多數通過;超級多數指理事人數佔理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權不低於成員總投票權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除本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外,理事會討論的所有事項,均應由所投投票權的簡單多數決定。選舉行長、增加資本金、修改協定、下調域內出資比例等重大事項均需要以超級多數批准,吸收新成員則採用特別多數原則批准。
除本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外,董事會討論的所有問題,均應由所投投票權的簡單多數決定。其中,董事會制定主要業務和財務政策、向行長下放政策及項目決定權需不低於總投票權的四分之三多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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