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指新規條款過粗
有業界專家説,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並不強,或難以遏制垃圾短信氾濫。
問題一:怎麼界定“商業性”和 “非應邀”?
按規定,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短資訊服務(內容)提供者如違反上述規定,將由電信管理機構處以1萬~3萬元罰款。電信專家付亮説,雖已明確提出“未經用戶同意”和非應邀等字眼,但可操作性並不強。商業性短信界定是有效監管的關鍵。例如某銀行用其端口向用戶發送理財資訊,算不算商業短信?也屬於非應邀,應如何管理?
他還表示,規定雖已提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但條款過粗,未能適合高速發展的現狀。與幾年前發送者數量有限相比,現在發送者已海量,部分條款未能涵蓋發送量較小的發送者。
未經用戶同意也存在界定難題。有專家擔心, 執行“未經同意不得發”的規則時,應避免某些機構或個人,繼續用“首次”發送商業短信的方式來“騷擾”消費者。
問題二:怎樣管好幾大電信運營商?
按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通過其電信網發送端口類商業性短資訊的,應當保證有關用戶已經同意或者請求接收有關短資訊。
另外,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用於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短資訊的端口,不得用於發送商業性短資訊。
而現實是,當前大多商業短信通過運營商提供的端口群發,運營商甚至參與收入分成,已被媒體屢屢曝光。如何管好三大運營商呢?付亮認為,將基礎電信運營商的發送行為也納入管理,初衷是好的,但如不能將服務端口和資訊端口分開,監管難度相當大。
IT律師趙佔領認為,該管理規定不太好操作的地方最關鍵的是如何處罰?怎麼執行?其核心是取得電信運營商的配合。
(根據新華社、廣州日報等媒體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