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規定》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適用範圍。《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提供、使用短資訊服務的行為。同時,為了適應網際網路迅猛發展的形勢需要,《規定》“附則”中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向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通信終端用戶提供文字、數據、聲音、圖像等具有短資訊特徵的資訊遞送類服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短資訊服務規範。《規定》要求短資訊服務提供者遵守下列短資訊服務規範:經營短資訊服務的,應當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短資訊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電信標準;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短資訊收發時間、用戶訂閱和退訂情況等資訊;不得發佈、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的短資訊。同時,《規定》對發送公益性短資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三)商業性短資訊管理。為了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強化了商業性短資訊管理措施。《規定》中規定: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資訊的,應當説明擬發送商業性短資訊的類型、頻次和期限等資訊;用於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資訊的端口,不得用於發送商業性短資訊;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應當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短資訊管理制度和預警監測機制。
(四)用戶投訴和舉報制度。《規定》建立了工業和資訊化部委託12321網路不良與垃圾資訊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短資訊服務舉報的制度。同時,明確了用戶有關商業性短資訊侵擾和違法資訊的投訴和舉報處理程式、短資訊服務提供者對有關違法資訊的處置程式等。
(五)監督檢查制度。《規定》明確了電信管理機構對短資訊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權力、義務以及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的配合義務。同時,建立了短資訊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對其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等制度。
此外,《規定》還對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電信管理機構和舉報受理中心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