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主動履行、有能力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通常以採取查封、凍結、扣劃、拍賣、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為主。但事實上,法院執行工作,既有重拳出擊的雷霆手段,也有善意文明的柔性執法。
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指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基本案例。2019年,湯某某與嘉陵區某頁巖機磚廠(以下簡稱為“某頁巖機磚廠”)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由湯某某按照某頁巖機磚廠提出的産品要求長期供應煤炭。湯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供煤義務,但某頁巖機磚廠支付了預付款後,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剩餘貨款。湯某某多次催要無果,遂訴至嘉陵區法院。經審理,嘉陵區法院依法判決某頁巖機磚廠、許某某支付湯某某貨款。
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企業的生産資産、經營狀況和履行意願進行了全面摸排,實地走訪,並核實了某頁巖機磚廠的生産情況。經核查,該磚廠目前資金週轉困難,但尚具有部分還款和生産銷售能力。執行法官經研判認為,如果此時查封該磚廠銀行賬戶、生産設備、拍賣其資産,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並採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將使被執行企業無法維持基本運轉,企業經營將會面臨巨大困難,同時也無法保障足額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嘉陵區法院遂以該公司希望繼續經營以償還債務為突破口,制定並對該企業適用“養魚式”執行方案,通過向申請執行人,分析“竭澤而漁”可能“兩敗俱傷”等情況,促成雙方達成還款方案,執行法官靈活變更強制措施,暫不對該磚廠採取失信、限高、查封等傳統強制措施,並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允許其繼續利用原生産設備生産經營,但不允許私自處置。在司法保障下,被執行企業重拾發展信心,生産經營逐漸步入正軌,目前某頁巖機磚廠按照協議,已如期償還貨款,案件順利執行完畢。(嘉陵區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