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進萬家”| 貸款後轉借他人 南充閬中法院:借貸無效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4-05-29 06:11:37 編輯:楊仁昌 點擊: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行為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後轉借他人,誰知不僅錢難要回來,還得自掏腰包還貸款,“兩肋插刀”落得“雞飛蛋打”,這種“以貸轉貸”的情形是否有效?錢還能不能要回來?5月27日,“庭審進萬家”活動如約而至。閬中市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審理一案、普法一片。活動設置8個直播點位,為1000余人帶來了一場“沉浸式”法治直播課。
原告岳某與被告杜某、張某係朋友關係,杜某、張某係夫妻關係。2022年2月20日,岳某從銀行貸款10萬元後轉借給杜某、張某,杜某、張某出具借條並保證按時還款還息。事後,杜某、張某支付了相應利息,並於2024年3月19日向岳某償還本金1萬元,仍下欠本金9萬元未還。岳某收款無果,遂于2024年4月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未還借款及利息。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合同無效,行為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岳某與杜某、張某之間雖有借貸合意,岳某亦實際出借了款項,但所借出的款項來源於金融機構的貸款,其行為已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庭審現場,經過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環節,法官逐一查清案件事實,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法律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套取信用卡、支付寶、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轉借給他人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産生的借款合同和相關內容的約定,均屬無效。且當借款收不回來時,借款人自身不僅要承擔被金融機構起訴償還本息的責任,甚至還會因為逾期款影響個人徵信。此外,若出借人以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還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余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