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3月15日,資陽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發佈了“3·15”消費維權暨“春雷行動2023”典型案例。
1.查辦資陽市雁江區某藥店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案情介紹:經監督檢查發現,涉案某藥店藥櫃內部分涉疫藥品未明碼標價。
處理結果:當事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72元、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國家出臺進一步優化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後,部分防疫物資需求激增,一些經營者借機炒作,擾亂市場價格秩序。高新分局加大防疫物資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力度,緊盯布洛芬、抗原檢測試劑等防疫物資,對價格違法行為重拳出擊、堅決亮劍,保持高壓監管態勢,切實保障防疫物資市場價格平穩有序。
2.查辦資陽某公司生産不合格磷肥—過磷酸鈣行為案。
案情介紹:根據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高新分局依法對資陽某公司生産不合格磷肥-過磷酸鈣行為開展調查。經查,該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共計生産不合格磷肥-過磷酸鈣59噸,分別銷往簡陽市、資陽市雁江區,銷售價格為每噸670元,銷售金額共計39530元,獲利59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五十條規定,依法給予該化工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590元、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眼下正值春耕春播的關鍵時期,資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將結合“春雷行動2023”,持續開展農資品質安全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類坑農害農違法行為,全面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護航春耕生産。
3.查辦資陽市高新區某超市銷售經營超過保質期限預包裝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3年1月29日,資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線索,對高新區某超市進行監督檢查。經查,該超市貨架與庫房存放5個種類共22袋預包裝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銷售經營的上述過期預包裝食品貨值金額共計1085元,獲銷售收入574.4元。
辦理情況:當事人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已扣押了全部過期食品,目前此案正在辦理中。同時,執法人員針對投訴人訴求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應依法賠償一事進行了現場調解,執法人員支援消費獲賠訴求。經調解,該超市負責人向消費者賠償過期食品貨值十倍金額。
典型意義:正值春節期間該超市內經營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對其行政處罰有力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凈化其經營環境,並對其他經營者具有一定的震懾作用。同時,該案例是通過消費者投訴發現的案例,通過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消費糾紛矛盾,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並對經營者進行立案調查,是一起典型的“訴轉案”。
4.查辦食品案件免予行政處罰行為案。
此外,高新分局在處理一批食品案件中,發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查,當事人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義務,其進貨渠道合法,查驗了真實、合法的供貨方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産地證明、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能提供該批産品的購進票據,能夠清晰反映出食品的流轉軌跡追根溯源,充分證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證明其不知道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説明來源的事實。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初次違法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結合2023年2月1號正式實行的《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規則》,依法給予當事人免於處罰。
典型意義: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推行柔性執法,以首違不罰為基準,正確適用法律條款,將日常監管與服務企業相融合,做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提升監管執法效能與水準,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優化高新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交易活力,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肖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