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首例!藥品零售企業預定銷售 新冠治療藥物被查處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一家微信朋友圈售賣涉疫藥品案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2-10 18:21:45 編輯:李鳳 點擊:
2月1日,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東華所接到舉報線索後,對轄區一家藥店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發現該店店長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含有“治療新冠病毒感染藥品,一瓶297元”等文字內容,執法人員現場截圖並保存證據。上述藥店涉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銷售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涉嫌違反了《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執法人員經批准後遂于當日立案調查。
執法人員在調查中發現,該店店長于2023年2月1日在看到公司工作消息通知“公司工作人員可于2023年2月1日在公司預定新冠治療藥物阿茲夫定片”的消息後,利用個人微信用戶名發佈了含有“治療新冠病毒感染藥品,一瓶297元,需要聯繫,數量有限”文字內容,文字下方配有一張含3瓶阿茲夫定片圖片的藥品廣告,用於向外界推廣預訂阿茲夫定片。該店店長係該藥店的員工,其看到公司預購阿茲夫定片的消息,出於行使職務、履行職責的需要,在其個人微信發佈了上述藥品銷售廣告,本質上是為該藥店謀取利益,因此店長髮布銷售上述阿茲夫定片廣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單位行為。同時查明,該藥店銷售的上述阿茲夫定片尚處在預定階段,發佈銷售上述藥品廣告後,未接到顧客訂單,因此該藥店阿茲夫定片庫存及銷量均為0,無違法所得。
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和零售企業新冠肺炎相關治療藥品和試劑準備工作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24號,2022年12月9日)及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阿茲夫定片等藥品監管工作的通知》(攀市監辦〔2022〕256號,2022年12月16日)相關文件要求,藥品零售企業不得擅自銷售阿茲夫定片等新冠治療藥物。經營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第一百七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構成未遵守藥品經營品質規範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對上述發佈的藥品廣告未取得《廣告審查證明》進行另案查處。(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