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動2023”行動期間,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東華所查處一家超市在售餃子皮抽檢不合格案件,經營者未按規定完整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可以免予處罰”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遂于2023年1月3日給予該超市罰款1萬元並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8月31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攀枝花市東區炳三區的大中型超市在售餃子皮進行監督抽檢,10月3日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為: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實測值:0.0988,標準指標:不得檢出),檢驗結論為不合格。10月10日,執法人員向經營者送達了檢驗報告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同時對銷售區域和倉庫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餃子皮。經營者在法定期限內對檢驗結果未申請復檢,且立即採取了召回措施。執法人員隨後對經營者涉嫌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執法人員在調查中發現,脫氫乙酸及其鈉鹽是一種低毒高效防腐劑,少量的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但長期大量食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超標的食品,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一定影響。一些企業為增加産品保質期,或者彌補産品生産過程衛生條件不佳而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進行違法添加。同時查明,經營者銷售的上述餃子皮是從攀枝花市某商貿公司購進,但只能提供上述批次餃子皮進貨票據和進貨臺賬,未能提供有效的檢驗報告,故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可以免予處罰”的相關情形,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2023年1月3日,執法人員分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相關規定,對經營者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和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