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充縣法院典型案例:販賣“假”毒品,怎麼判?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6-27 09:44:10 編輯:楊仁昌 點擊:
有個毒販王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蹲過監獄,出獄後沒有因此悔改反而走上以販養吸之路。執迷不悟的王某把5克毒品弄成50克“假”毒品賣,試圖規避恢恢“法網”。但他的如意算盤沒逃出法官的火眼金睛,終被西充縣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旁門左道販賣“假”毒品 “我真的只是想詐騙”
這位王某,是一位“癮君子”,曾在2012年因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蹲過監獄,刑滿釋放後,又重蹈覆轍染上毒癮。因無經濟來源,生活困窘的王某便想著走上以販養吸的路。可沒有本金,毒品哪這麼容易能搞到?王某琢磨起旁門左道——給毒品摻上輔料一起賣。
“那些買毒品的就算發現吸了一嘴麵粉,也只能生氣‘拉黑’我們。”“但風險還是很大,如果被抓了怎麼辦?”“賣假毒品,最多判我們詐騙罪。”
聽了王某的勸説,朋友李某渾渾噩噩地加入,準備一起幹。很快,在2021年1月,就有人聯繫上王某想要購買毒品,商定好50克的冰毒、按17500元價格進行交易。
不思悔改當庭狡辯 “我真的只打算賣5克”
交易當天,買家曾某到王某家裏,王某邊吸食著毒品邊和曾某商量毒品交易的具體事項。“ 我手裏現在沒有現貨,小李你去拿貨。” “錢在車裏,我們一起去,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正當李某兩人準備出去拿貨時,被收到線索的民警逮個正著。
民警從王某、李某身上以及現場桌上查獲並扣押疑似毒品共58.458g。經鑒定,僅桌上的0.223g中檢出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成分。
在庭審中,王某先是反覆辯稱自己只想把輔料賣給曾某騙錢,其性質是詐騙,不是販賣毒品。後又狡辯自己本身沒有毒品,想購買5克毒品,其他均為毒品輔料,不應計入販毒總數,自認為販賣數量應該認定為5克。看來,王某對法律規定的理解,是“知法犯法”的僥倖心理作祟。
鋌而走險應受“真”刑罰 “你真的需要重新學法”
西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獲利,主觀上具有欺騙的故意,應認定為詐騙罪,而被告人王某和李某主觀上明顯有購買真毒品摻“假”販賣的故意,客觀上已經實施了準備販賣毒品的行為。
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其行為已經構成販賣毒品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行,係販賣毒品的預備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王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係毒品犯罪的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綜合考慮兩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西充縣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法官説法
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 不以純度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2015年)》規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無論毒品純度高低,一般均應將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認定為毒品犯罪的數量,並據此確定適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或為隱蔽運輸而臨時改變毒品常規形態的除外。
簡單地説,毒品數量多少與毒品純度關係不大,本案中王某二人打算把5克真毒品加入輔料變為50克,故販賣毒品數量應認定為50克,在法律面前耍“小聰明”最終害了自己,摻重了自己的量刑。
無論販賣真毒品還是“假”毒品都是犯罪,都將受到法律嚴懲,西充縣法院提醒大家,珍愛生命、遠離毒品,自覺抵制毒品犯罪。(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