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愛發“令” 護“未”成長|四川嘉陵區法院發出2023年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5-11 10:04:48 編輯:楊仁昌 點擊:
近日,嘉陵區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時,針對監護人監護失職的情況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用法律督促家長積極履行家庭教育和監護職責,這是嘉陵區法院於今年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與被告胡某在外打工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10月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婚後生育兩個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郭某于2021年離家外出打工。2022年初,郭某將胡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後被判決不予離婚,於是今年4月起訴至嘉陵區法院要求與胡某離婚。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被告胡某因撫養兩個小孩家庭困難,家庭收入主要是在水果店做小時工的工資,兩個孩子均由胡某母親照管上學。原告郭某作為父親,自2021年出走後對兩個孩子疏于照管,未盡到監護人責任,對孩子的生活、教育情況知之甚少,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規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行為,遂依法向郭某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多與兩個孩子相處、溝通,及時了解兩個孩子的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同時加強與學校老師聯繫,關注兩個孩子在校期間的成長教育情況,切實履行監護責任。
人間有親情,司法有溫度。《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建立家庭教育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創新司法實踐,對於指引家長做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形成良好的家風家教,具有積極的正面引導作用。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據此,人民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旨在運用司法權威,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監護人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監護人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義務導致未成年人權益受損的情況予以糾正。(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