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順慶區法院發佈智慧財産權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5-04 06:03:26 編輯:楊仁昌 點擊:
近日,順慶區法院發佈4起智慧財産權保護典型案例,引導全社會增強智慧財産權保護意識,營造尊重、保護智慧財産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銷售偽劣商品、侵害商標權、侵害作品放映權......這些都是侵犯智慧財産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為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産權普法宣傳,提升公眾智慧財産權保護意識,近日,順慶區法院發佈4起智慧財産權保護典型案例,引導全社會增強智慧財産權保護意識,營造尊重、保護智慧財産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案例一:鄒某某犯銷售偽劣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鄒某某從曾某處多次購買南京、利群、愛喜等偽劣捲煙。經四川省煙草品質監督檢測站鑒別檢驗,上述捲煙係假冒註冊商標且為偽劣捲煙。鄒某某後通過其在順慶區西河北路、師大路開設的超市,將偽劣捲煙銷售給多人並從中獲利。經查,鄒某某銷售偽劣捲煙金額達7萬餘元。
裁判結果:南充市順慶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鄒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銷售假冒偽劣捲煙,銷售金額達7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應予刑罰處罰。鄒某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其主動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鋻於被告人犯罪數額相對較小,主動全部退贓,真誠悔罪,可以宣告緩刑。法院判決鄒某某犯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二:東莞徐記食品有限公司與南充市順慶區某某喜糖批發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徐福記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是第717184、3287031、7316224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人。2006年4月14日,徐福記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將上述商標轉讓給原告東莞徐記食品有限公司。2009年4月24日,第30類“徐福記”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于2010年7月8日獲得2010-F-029107號“囍”字作品著作權。2022年8月12日,原告在被告店舖處購買了21元的糖果,發現被告銷售的“龍形”棉花糖與原告“徐福記棉花糖”從色彩、圖案、整體排列上較為相似,認為被告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南充市順慶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規定,被告銷售的“龍形”棉花糖産品標識與徐福記註冊商標整體構成高度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專用權。法院判決南充市順慶區某某喜糖批發部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東莞徐記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0元。
案例三:樂響(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與南充市順慶區某某量販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樂響文化公司設立後將自己創作的《愛不到你》等200首歌曲交給科學文化出版社出版。出版物的名稱為《好音樂唱響亮(一)群星音樂·激情唱響》,封面載明為樂響文化音樂電視作品合集,其內聲明:“本出版物內全部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歸屬於樂響文化公司,未經許可,不得使用,違者必究。”2020年8月20日,科學文化出版社作出《出版證明》,載明:“茲有我出版社出版的《好音樂唱響亮(一)群星音樂·激情唱響》(中國音像製品專用書號ISBN978-7-7986-6043-2),載體DVD,該出版物由樂響文化公司提供版權。”2021年6月17日,案外人天津華屹傳媒公司的工作人員等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美團上下單,然後到被告歌城的經營場所消費,通過該房間的卡拉OK點歌系統設備點播《不喜歡下雨天》《愛的守候》等共139首歌曲,共計消費50元,全過程已錄影保存,並刻錄隨身碟。樂響(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認為被告侵害了其作品放映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南充市順慶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的規定,被告歌城侵犯了原告樂響文化公司的音像作品放映權。鋻於原告未提供其具體所受損失、被告所獲利益、權利許可使用費以及時間戳取證費、律師費的證據,綜合考慮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創作時間、點播次數、涉案作品的傳唱度、被告經營場所位置和規模、主觀過錯程度、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以及近幾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被告屬地政府防控政策、原告實際應當發生時間戳取證費和律師費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84元。
案例四:奧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與南充市嘉陵區某某商超貿易連鎖加盟店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奧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是奧飛股份旗下以三維動畫製作、漫畫製作、動畫形象設計、版權代理等卡通形象事業為核心業務的動漫文化傳播公司。通過十來年的推廣運營,公司創作的“鎧甲勇士”“巴啦啦小魔仙”等動漫形象具有了良好的社會評價和極高社會知名度。經調查,原告發現被告經營的店舖存在侵害奧飛公司登記著作權“鎧甲勇士——戰帥鎧甲”等的産品,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南充市順慶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奧飛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對應的作品均是以線條、色彩等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具有一定獨創性,依法應受著作權法保護。被告銷售商品的圖案與原告的案涉美術作品線上條、色彩、整體造型、視覺效果等方面構成實質相似。被告的銷售行為侵害了奧飛公司享有的案涉美術作品發行權。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奧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0元。(順慶區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