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獵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彩鹮,五人被判刑!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3-01 12:40:02 編輯:劉軍 點擊:
在第10個“世界野生動植物日”到來之際,2月27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詹某甲等人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2年5月25日,詹某甲等人駕車在江陽區華陽街道至瀘縣海潮鎮沿途狩獵,狩獵過程中,由詹某甲持氣槍狩獵,鄭某某等撿拾獵獲物,其餘人員開車、搜尋獵物,其間獵得野雞兩隻,斑鳩三隻。
上述人員行至瀘縣海潮鎮紅合村五組趙家巷稻穀種植基地處,詹某甲持氣槍獵殺彩鹮一隻,由鄭某某撿拾並放到陳某某車上。
發現獵殺行為暴露後,上述人員迅速駕車逃離現場,並將作案氣槍和獵獲物分別丟棄在水庫和池塘中,後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鑒定,被獵殺的彩鹮係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野雞兩隻、斑鳩三隻屬於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價值、科學價值和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狩獵所用氣槍屬於國家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
彩鹮是鳥綱、鹮科、彩鹮屬的鳥類。體長48-66釐米,翼展80-95釐米,體重485-580克。是深栗色帶閃光的鹮,看似大型的深色杓鷸。主要棲息在溫暖的河湖及沼澤附近,有時也會到稻田中活動。因為棲息地的減少和環境污染問題,已瀕臨絕跡。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2021年2月5日 )一級。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詹某甲、鄭某某等五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每年3月至7月)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
判決被告人詹某甲、鄭某某等五人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其餘三名被告人相應刑罰及罰金。
同時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詹某甲、鄭某某等人賠償生態損害費用111500元、生態損害懲罰性賠償金50000元,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此案件係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啟動後,瀘州中院首例依職權決定提級管轄的環資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徐斌擔任審判長,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四級高級檢察官張勝春出庭支援公訴並履行公益訴訟起訴人職責。
本案除適用刑法等相關法律外,還依法適用了《瀘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部分四川省、瀘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瀘州市林業和竹業局等市級“林長制”成員單位,自貢、宜賓兩地“紐扣法庭”結對子所在法院相關人員,瀘州市法院系統從事環境資源審判業務人員,部分愛鳥人士代表等80余人旁聽了庭審。
法官説法
野生動物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多樣性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彩鹮、斑鳩、野雞等均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非法獵殺會直接導致其野生種群數量減少,同時對當地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保護造成破壞,從而給生態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通過嚴厲打擊非法狩獵、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警示那些傷害野生動物的人,不要以身試法;同時,引導公眾自覺加入保護野生動物資源行動,提高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以達到懲治違法犯罪和生態保護治理的雙重目的。(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