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萬某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因工死亡,經協商,萬某所在公司一次性賠償萬某家屬工亡待遇共計人民幣142萬元。此時,萬某妻子腹中胎兒萬某某尚未出生,萬某某出生以後,因萬某的工亡賠償金等款項的分配問題引發糾紛,萬某某為此訴至法院。近日,敘永縣人民法院對該起特殊的財産糾紛作出一審判決。
2022年1月,萬某在安裝彩鋼棚期間不幸發生意外,因工死亡。意外發生後,用工方與萬某家屬協商,約定一次性賠償萬某家屬工亡待遇共計人民幣142萬元(包括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處理事故家屬誤工費、生活費、交通費等費用)。賠償協議簽訂後,萬某妻子收到了對方支付的30萬元,萬某父親收到了對方支付的112萬元。
2022年5月,萬某某在醫院出生,但萬某父母對萬某某應分得的賠償款卻一直未作處理。2022年8月,為維護合法權益,新生兒萬某某將爺爺奶奶和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對父親的工亡賠償款進行分割。訴訟過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萬某某母親杜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被告辯稱,萬某某母親杜某收到的30萬應當作為分割款項一併分割;已獲賠的142萬賠償款中未包含萬某某的撫恤金,萬某某能參與分割的只有死亡賠償金948240元……經法院組織調解,原被告對應當分配的款項及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法院擇期宣判。
經審理,法院認為萬某因工作過程中遭遇意外而死亡,對本案的當事人來説,是悲痛至極的事。而對萬某用生命換來的賠償款,雙方當事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和諧分配。本案中,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扣減喪葬費等實際支出後,對剩餘款項,因賠償協議未明確各項賠償費用的具體金額,對於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費用,萬某某作為萬某的兒子依法有權參與分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參照民法典關於遺産分配的相應規則,法院最終判決原告萬某某可分得萬某因工死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25.6萬元。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受害人死亡後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産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由此可見,本案中的賠償款顯然不是死者遺産,而是死者近親屬的財産,屬於死者近親屬共有,在分配時,首先應當由死者近親屬協商分配,協商不成而訴訟分配的,應依照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參照遺産的分配方法,結合案件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本案中,原告萬某某係死者萬某之子,在萬某某出生時萬某已因意外離世,但萬某某的合法權益並不因此而受影響,綜合本案實際,法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