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製造(持有)槍支、非法狩獵案,被告人張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二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賴某犯非法製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左右,被告人賴某在其位於四川省敘永縣大石鎮旺龍村的家中利用砂輪機、電焊機將購買的射釘器、四根不銹鋼鋼管改裝成槍支一支。為逃避偵查,賴某將其改裝好的槍支及另外三根鋼管、二百五十二顆射釘彈、三盒鐵砂子、一盒鋼珠、一盒小號射釘彈等藏匿于敘永縣大石鎮旺龍村小地名張家溝處的山林內懸崖下,于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民警查獲;同日,敘永縣公安民警從被告人張某位於四川省敘永縣向林鎮太關村的家中查獲其持有的射釘槍一支。經鑒定,以上槍支均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具備法定槍支殺傷力。
2020年冬月,被告人張某在敘永縣向林鎮躍龍村利用射釘槍獵殺了野豬一頭並帶回家中食用。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間,被告人賴某攜帶射釘槍在其位於敘永縣大石鎮旺龍村房屋附近山林內、田坎上先後狩獵二次,共獵捕到四、五隻竹雞和一、二隻其他野生動物,均帶回家中食用。202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賴某使用射釘槍在敘永縣大石鎮旺龍村獵殺竹雞二隻並帶回家中食用。另,根據敘永縣人民政府“敘府布[2020]2號”通告(2020年2月3日發佈),敘永縣行政區域範圍均為禁獵區。
庭審中,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法庭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陳小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