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0日,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商標代理機構四川中天誠毅智慧財産權服務有限公司代理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當事人對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于2022年8月31日向江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0日做出的瀘市監處罰(2022)4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2年12月12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案件進行了提級審理,本訴訟案件當庭宣判原告敗訴,並駁回原告四川中天誠毅智慧財産權服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是瀘州查處首例商標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案,同時也是全省商標代理機構提起行政訴訟第一案。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27日,四川中天誠毅智慧財産權服務有限公司受四川墨之海溢商貿有限公司委託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申請“百老潭”“土老洞歪嘴郎”、“古泉洞歪嘴郎”等12件商標註冊,這些商標覆蓋了第33、35類等類別。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商標局受理後,按程式將“百老潭”商標予以公示,四川古藺仙潭酒廠有限公司就該商標提出異議申請,申請“百老潭”等商標不予核準註冊。國家商標局經審查後,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第44255714號、第44258011號“百老潭”商標不予註冊的決定。2020年7月16日,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商標局駁回了當事人代理的土老洞歪嘴郎、古泉洞歪嘴郎、潭泉酒、小歪嘴、老瀘潭商標註冊申請,宣告無效;駁回原因是以上商標與古藺縣久盛投資有限公司、瀘州古泉洞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註冊的相關“郎”“古泉洞”等相關商標構成近似。
該商標代理機構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相關商標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情況下,還接受其委託,在同一天,批量性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提交了12個商標註冊申請,申請商標摹倣瀘州本地兩家知名酒企在先註冊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馳名商標,損害了瀘州本地“潭酒”和“郎酒”兩家酒企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該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的規定和《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2022年7月20日,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與當事人警告、罰款3.8萬元的行政處罰;給與當事人法人代表肖XX警告、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對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做出行政處罰不服,2022年8月31日向江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0日做出的瀘市監處罰(2022)4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年12月12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案件進行了提級審理,本訴訟案件當庭宣判原告敗訴,並駁回原告四川中天誠毅智慧財産權服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係四級法院審級職能改革啟動後,瀘州中院首例依職權提級管轄的案件。部分人大代表、部分商標機構負責人、酒企代表以及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等10余人旁聽了庭審。
重要意義
本案是瀘州市查處的首例商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案,也是全省首家商標代理機構提起行政訴訟第一案,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
凈化商標代理環境。通過對商標代理公司、商標代理公司負責主管人員和委託人,三個主體都進行了行政處罰,凈化了全市商標代理機構的市場環境,引導全社會進一步樹立正確的商標註冊和使用意識。同時,本案聚焦當前商標代理行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予以查處其違法代理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商標代理行業環境,教育和引導商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誠信守法開展業務。
有力維護名酒品牌智慧財産權。有力維護名酒品牌智慧財産權。白酒是瀘州的經濟支柱,智慧財産權逐漸成為白酒企業可持續行發展的重要抓手和核心要素,保護好酒企智慧財産權就是保護酒企的核心競爭力和市場競爭優勢,該案的查處和判決有效打擊和震懾侵犯智慧財産權違法犯罪行為,推動瀘州市白酒行業發展,推動了酒業智慧財産權保護。同時,有效維護了瀘州市智慧財産權代理市場秩序,優化了營商環境 ,推進智慧財産權代理行業健康發展。(瀘州市市場監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