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興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名拒不配合執行工作、當場撕毀法律文書被執行人家屬拘留15日!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3-18 10:35:33 編輯:陳廷波 點擊:
2022年12月,寶興縣人民法院就原告郭思城與被告冉建剛(張子美的配偶)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冉建剛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郭思城工程款18余萬元。(案件中出現人名均為化名)
張子美(居中)送拘留所執行司法拘留
判決作出後,被告冉建剛未提出上訴。2023年2月,因被告冉建剛未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郭思城遂向寶興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多次向冉建剛釋明法律,冉建剛仍拒不配合執行工作,向冉建剛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均被冉建剛、張子美拒收。3月15日,執行幹警前往被執行人冉建剛的住所,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等執行法律文書。執行現場,張子美情緒激動,態度蠻橫,當場撕毀所送達的法律文書,造成惡劣影響。
圖為被撕毀的法律文書
張子美拒不配合執行工作並當場撕毀法律文書,藐視法律尊嚴,公然挑戰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寶興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子美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
在此次依法對張子美實施司法拘留的過程中,寶興縣人民法院邀請了寶興縣政協委員王和平全程見證監督。王和平表示,寶興縣人民法院的執行幹警在此次執行過程中執法規範、紀律嚴明,對張子美作出司法拘留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同時也感受到執行工作的不易,希望更多的群眾理解、支援人民法院執行工作。
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是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當事人若對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通過上訴、申請再審等合法途徑反映情況、表達訴求,正確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莫以身試法,妨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在本案執行過程中,張子美公然撕毀法律文書的行為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動,理應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尊嚴不容侵犯,維護法律尊嚴,才能更好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利益!(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寶興縣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