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疫情形勢依舊複雜嚴峻,然而,仍有極少數人不顧疫情防控形勢,心存僥倖,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無視疫情防控相關規定。
典型案例
趙某某,男,7月21日下午在成都市金牛區一飯店就餐時,與金牛區確診病例同時間空間吃飯接觸被判斷為密切接觸者,可能存在新冠感染風險。就餐完畢後,趙某某坐滴滴車返回內江。到達內江後趙某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既不向社區報備,也未進行三天二次的核酸檢測,多次外出活動,造成父母、妻子和子女等成為次密人員被隔離,並引發群眾恐慌,給內江市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了巨大風險隱患。
7月22日,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接報警後,白馬派出所民警和社區工作人員立即將其轉運至集中隔離場所,並對其居住地和工作地進行消毒。隔離期間,趙某某及次密接相關人員核酸檢測均為陰性。
目前趙某某因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待隔離期滿後,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資訊,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