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黨務幹部抓黨建工作的素質和能力,打造一支“講政治、重公道、業務精、作風好”的黨務幹部隊伍,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峨眉山市通過選育用管考“五個統一”全面提升黨務幹部隊伍品質。
統一要求選優配強。一是明確配備數量。18個鄉鎮黨委均配備分管副書記、組織委員和組織員3人以上的黨建工作專門力量;30余個市級部門黨(工)委配備分管領導、組織員2人以上的黨建工作專門力量,要求教育局、衛計局等人員較多的單位增加工作力量,全市共配備黨務幹部150余名。二是統一選配標準。按領導幹部原則應有黨建工作經歷、組織員年輕化的標準優化調整黨務幹部27名,全市各鄉鎮黨務副書記、組織委員、部門機關黨委書記中,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從事黨務工作的經歷。新任組織員均為35歲以下,政治素質高、寫作能力強的正式黨員。三是嚴格調整程式。對組織員調整實行審批制,經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同意後方可調整,同時明確了除調離單位、提拔任用、因病因故無法履職、責令調整等情況外,從事黨務工作不滿1年的原則上不作調整的要求。
統一定責壓實責任。一是明確崗位職責。明確鄉鎮黨務副書記和市級部門分管領導協助書記抓黨建、鄉鎮組織委員專職抓、鄉鎮和部門組織員具體抓黨建的崗位職責。實行鄉鎮部門領導班子分工報備制度,由市委組織部嚴格掌握黨務幹部分工,確保抓黨建工作力量,目前全市50余名鄉鎮組織委員、鄉鎮和部門組織員專職從事黨建工作。二是建立責任清單。根據基層黨建常規任務、重點任務、自選任務等,由市委組織部將工作進行分類細化,分別建立了包含3大項9小項的分管領導直接責任清單和包含6大項18個小項的組織員具體責任清單,讓黨務幹部隨時對照自查。三是定期開展述職。鄉鎮黨務副書記、部門黨建工作分管領導每年中向市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進行專項述職。2018年8月,全市34個黨(工)委分管領導就個人履職盡責、重點任務推進、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了述職,並接受了市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評議和詢問。
統一平臺提升素能。一是適時開展跟班學習。實行新任黨務幹部跟班學習制度,今年新任的3名組織委員、組織員在上崗前,到市委組織部跟班學習1個月基礎性黨建工作業務,制定黨建業務規程文件4個;對工作成效不佳的4個鄉鎮、部門,強制要求其黨務幹部到市委組織部參加為期1月的“回爐班”,重新學習相關業務。二是定期開展集中培訓。舉辦兩輪全覆蓋黨務幹部集中培訓,共培訓300余人次,同時採取了理論講座、集中研討等方式進一步提升了黨務幹部綜合能力;開設“黨建大講堂”2期,由鄉鎮和部門黨(工)委認領17個黨務課題,由黨務幹部主講,既培訓黨建業務又交流工作經驗和分享心得體會;建立講師制度,鄉鎮和部門黨委根據實際需要,現已邀請“黨建大講堂”講師授課30余次。三是常態開展理論測試。創建“峨眉微政務”微信平臺,利用“考試評測”系統,建立黨務幹部黨建理論知識月考制度,每月通過平臺對黨務幹部進行不少於2次的測試,目前已開展測試13期,對每次測試不合格者進行通報,連續3次不合格的2名黨務幹部,參加市委組織部“回爐班”。
統一制度從嚴管理。一是常態聯繫指導。建立黨建業務聯繫指導機制,市委組織部基層組織口10名組工幹部分6個片區,聯繫18鄉鎮和16個市級直屬部門黨務幹部,點對點指導黨建業務工作,幫助解決具體困難70余個,指導建立黨建示範點12個。二是常態通報約談。建立常態化督查和處理機制,通過每月資料調閱、每季度交叉學習督查,不定期組織督查暗訪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對運作不規範、履職盡責不到位等共性問題和36個個性問題進行了大會通報,對2名履職情況較差的黨務幹部進行了談話提醒,對工作作風不實、能力素質不勝任、佔位不履職的2名黨務幹部,責令調整或撤換並扣減所在單位黨建目標分。三是常態積分管理。實行了黨務幹部積分管理制度,以鄉鎮、部門黨務幹部為單位,設定100分的基礎分,由市委組織部各股室每月底根據單位日常工作情況進行加減分。日常黨務工作未按時完成、組工資訊未按時上報、工作任務完成品質不達標、黨務業務測試不合格的,每次扣減1分;本單位、下級黨組織和黨務幹部個人因黨建工作受縣級通報批評的,每次扣減3分,受樂山市及以上通報批評的,每次扣減5分。
統一考核嚴格獎懲。一是完善考核評價體系。黨務幹部積分情況按30%的比例計入鄉鎮和部門黨建目標考核得分,把鄉鎮和部門黨建工作目標考核結果、黨務幹部個人積分與黨務幹部個人評先選優、年度考核、提拔使用掛鉤,實行鄉鎮與鄉鎮、部門與部門橫向評比。二是加強激勵關愛。對黨建工作目標考核排名和個人積分年度排名均在前3名的黨務幹部,個人年度考核直接明確為“優秀”等次;凡黨務幹部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縣級及以上通報表揚的,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在年終目標獎金分配中給予其一定比例的上浮;在“兩優一先”表彰中增加了優秀黨務工作者所佔比例,同時重點向鄉鎮、部門專職黨務幹部傾斜;所有專職黨務幹部擇優納入了全市後備幹部隊伍進行遞進培養和鍛鍊。三是從嚴逗硬懲處。本單位黨建工作目標考核排名或個人年度積分排名在後50%的黨務幹部,個人年度考核不得考評為“優秀”,本單位黨建工作目標考核排名後3名或個人積分年度排名後3名的黨務幹部,該年度不得參與評先選優,並按照《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進行處理。(峨眉山市委組織部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