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市場監管系統聚焦社會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聲稱減肥壯陽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品質違法和加油站計量作弊、“神醫”“神藥”等虛假違法廣告、醫療美容領域虛假宣傳、翻新“黑氣瓶”和劣質燃氣具、超期未檢電梯、面向未成年人開展“無底線行銷”等違法行為,主動作為,勇於擔當,查辦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影響力的案件。現將瀘州市第三批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案例一: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某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廣告違法案
案情介紹:2022年1月11日,瀘州市瀘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通過“視頻播放+語音播放”的方式,宣傳內容含有“在瀘縣,吃喝玩樂、享受特色美食就到溫泉商業街,……是瀘縣人民聚會的最佳去處!”等語音文字資訊,廣告播放費用合計400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發佈含有“最佳”等在廣告行為中禁止使用用語的視頻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瀘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4月21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袁某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2年7月20日,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現場發現了標稱藥用成分和治療功效的食品,且無法提供産品合法來源,江陽區市場監管局立即對涉案産品採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經對扣押的部分涉案産品委託送檢,檢驗結果顯示:西地那非實測值為4.78*104mg/kg。西地那非作為藥品成分,禁止添加於食品、保健食品等非藥品産品中。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管局已將案件移送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分局立案偵查。
案例三: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案情介紹:2022年4月14日,瀘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瀘永高速某合同段工地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見該工地停放有1台用於橋梁架設的架橋機,橋面已用該臺架橋機架設箱梁36片。經查,該臺架橋機是在某鐵路跨線橋工地被拆成四塊(分別是2個天車、2個主梁),分別拉到某大橋工地,由某礦山起重機製造有限公司重新組裝,重新組裝後未進行監督檢驗並投入使用。
處理結果: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規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瀘州市市場監管局已于2022年6月23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2年6月1日,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在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組織數十人在某酒樓內召開“韓姿匯 普妥抗癌疫苗發佈會”。“發佈會”中,當事人宣講內容涉嫌與其他公司虛假關聯,以及對自己的參會相關人員以及邀請到會的嘉賓冠以專家、學者等虛假身份。執法人員現場對用於宣傳的DELL筆記型電腦及隨身碟和臺賬資料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處理結果:當事人虛構與其他公司關係,虛構其邀請嘉賓的專家、學者等身份向參會消費者進行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0月20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違法收取電費案
案情介紹:2022年4月1日,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當事人開展核查,在核查中發現,當事人向消費者收取電費的價格為1.1元/度,當事人向電力公司繳納的電費均價低於1.1元/度。2018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間,當事人作為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多收取電費6.35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並於2022年10月24日作出罰款22.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古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省某酒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案情介紹:2022年6月13日,古藺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的生産車間內有6台橋式起重機(額定起重量5T)正在運作,無定期檢驗標誌及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
處理結果:當事人起重機未經定期檢驗而繼續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古藺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並於2022年10月31日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合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韓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妨害藥品管理案
案情介紹:2022年4月28日,合江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投訴舉報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在該店內發現待售的2批次藥品和3批次無中文標簽産品。執法人員對藥品和無中文標簽的産品採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上述産品的進貨查驗記錄、使用記錄、批准文號等資質材料。經認定,部分産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藥品的定義。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上述産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國務院令第730號《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規定,本案已移送合江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案例八:敘永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戚某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産品案
案情介紹:2022年2月23日,敘永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現場未懸挂《營業執照》,其經營場所正在銷售整合灶,數量8台,生産廠家均為中山市某電器有限公司,産品均無“3C”標識標注,執法人員當場依法對涉案産品採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經認定,上述産品為未經認證並標注認證標誌的國家規定必須經過認證的相關産品。本案貨值金額為2.272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上述産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敘永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5月23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瀘州市市場監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