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 | 什麼是“執行不能”? 江陽法院用一起典型案例告訴您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11-15 15:26:35 編輯:劉軍 點擊:
執行中,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這類案件不能得到執行,不是法院執行不力,而是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法院縱使窮盡洪荒之力,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今天,江陽法院用一起典型案例告訴您什麼是“執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江陽法院就趙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作出判決,判定李某歸還趙某借款本金65萬元及利息,並承擔案件受理費7200元。判決生效後,李某未履行生效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趙某遂向江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受理該案後,江陽法院及時向被執行人李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同時,通過執行網路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産,未搜尋到有可供執行的財産。隨後,執行幹警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實地調查,經詢問村社幹部及其鄰居,仍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産,且李某已多年未在村裏居住,未查到其行蹤。申請執行人趙某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産線索。
面對這一情況,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通過執行網路查控系統再次查詢,仍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産。
執行幹警將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後,其也表示理解。至此,該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結案。
典型意義
執行案件能否執行完畢,需綜合考慮各種情況。該案中,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法院採取一切措施後,仍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産,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産線索,最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該案屬於典型的法院窮盡一切調查手段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及無可供執行財産造成的“執行不能”。
法官支招:如何防範“執行不能”
訴前、訴中及時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産進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
提供法院無法查控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産線索,如銀行賬號、有價證券、房産資訊、外幣賬戶等。
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法院將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産狀況的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
當事人也應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在法律行為成立前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江陽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