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2022年第三季度終生禁駕8人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11-04 11:18:20 編輯:劉軍 點擊:
近日,據瀘州市公安交警部門統計,2022年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瀘州市共有8名駕駛人被終生禁駕。數據顯示8名人員中,4人是因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4人是因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瀘州公安交警警示廣大交通參與者:請正確認識酒後駕駛、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切勿酒後駕車、切勿肇事逃逸,發生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後,要立即報警、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尊重生命、敬畏法規。
附:8起駕駛人被終生禁駕的案例警示
(一)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案例一:
孫某才,男。2021年08月18日淩晨,孫某才駕駛川EF38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江陽區酒城大道一段某路段,與乘坐電動輪椅車的張某玉發生碰撞,致張某玉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孫某才駕車逃離現場。
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孫某才未依法保護事故現場、撥打120急救電話時隱瞞其肇事駕駛員身份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才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孫某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孫某才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案例二:
陶某江,男。2018年12月15日,陶某江駕駛川E703XX的摩托車行駛至古藺縣龍觀路某路段,與行人羅某香發生碰撞,致羅某香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陶某江駕車逃離現場。
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陶某江未按規範操作安全行駛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陶某江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陶某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陶某江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案例三:
劉某平,男。2022年2月1日晚,劉某平駕駛川EFN7XX號小型麵包車行駛至江陽區藍田街道某路段,與在道路右側的行人梁某相撞,致梁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劉某平駕車逃離現場。後經鑒定,案發時劉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7.7mg/100ml,屬醉酒駕駛。
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劉某平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行車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平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劉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劉某平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案例四:
熊某,男。2021年10月14日晚,熊某駕駛渝C211XX號小型汽車行駛至瀘縣246國道某路段,將路上行人唐某和撞倒,造成唐某和死亡。事故發生後,熊某駕車逃離現場。
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熊某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雨天夜間行車未降低行駛速度及肇事逃逸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熊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熊某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二)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案例一:
楊某,男。2021年10月6日晚,楊某駕駛川EMV3XX號越野車,行駛至合江縣合渝路某路段處將行人徐某友撞倒後,又連續碰撞停靠在路邊的3輛汽車,造成徐某友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楊某讓其父親楊某華到現場“頂包”,本人逃離事故現場。後經鑒定,案發時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2.8mg/100ml,屬醉酒駕駛。
經公安部門調查,楊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未確保行車安全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緩刑三年。楊某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案例二:
牟某貴,男。2020年1月24日,牟某貴駕駛號牌為川EC83XX小型轎車,行駛至古藺縣石魚路某路段,與公路右側外做農活的羅某勤發生碰撞,造成羅某勤受傷送醫院途中死亡。經鑒定,案發時牟某貴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1mg/100ml,屬醉酒駕駛。
經公安部門調查,牟某貴醉酒駕駛機動車及駕車時有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牟某貴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牟某貴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牟某貴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案例三:
劉某樹,男。2022年5月2日,劉某樹駕駛川E827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其妻吳某連,行駛至敘永縣天池鎮馬向路某路段時,撞在公路邊的石頭上,造成劉某樹、吳某連兩人受傷,吳某連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案發時劉某樹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8.3mg/100ml,屬醉酒駕駛。
經公安部門調查,劉某樹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樹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劉某樹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劉某樹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案例四:
王某興,男。2020年9月17日,王某興駕駛川E206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羅某會行駛至古藺縣312省道某路段,與行人賀某倫推行的手推車發生碰撞,造成賀某倫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案發時王某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mg/100ml,屬飲酒駕駛。
經公安部門調查,王某興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興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興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飲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王某興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王某興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劉曉燕)